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已经2018年11月16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苏省公共关系协会(Jiangsu Province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JSPR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公共关系领域内相关单位与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公共关系理论的研究和公共关系实务的开展,为江苏公共关系事业走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增强服务会员和社会各界、服务科技普及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和文化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和品牌建设的能力,为加快推进我省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构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21号砂珠巷02幢现代大厦2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关系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培训公共关系人才。
二、编辑出版《品牌江苏》内刊,办好协会的官方网站和公众服务平台。
三、开展会员内部培训。
四、开展高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建立公共关系信息网络,为海内外公共关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公共关系咨询、顾问、策划,组织开展社会活动和新媒体的运用,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舆情管理、品牌和形象塑 造、产品及服务推广、科技普及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六、协助、指导市县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共关系组织与机构,开展公共关系实务。
七、加强与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的横向沟通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资格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
4、单位重视公共关系工作。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公关事业并有一定活动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资讯、策划、人员培训等相关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三)按标准交纳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200元/年
(四)执行协会决议;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自觉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名誉,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
(九)积极介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协会发给的各种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经常务理事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以书面、信息、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自觉遵守管理制度;
(二)热心公关和协会工作;
(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主动向协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有较好的学术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内设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听取监事会年度报告;
(十二)决定对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人员的处理;
(十三)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协会日常事宜。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参加。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较大贡献或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和组织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爱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秘书长为专职,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秘书长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一聘,经理事会同意,聘用期限可以在一年以上;
(九)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应根据理事会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副秘书长职数。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八)审核会员的入会资格,并提请会长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九)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一次会费,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18年11 月16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