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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14 17:24|栏目: 江苏要闻 |浏览次数:

2024-01-14 06:47:00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月飞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抓住关键,压实用人单位预防责任

新华报业·新江苏讯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于1月12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突出预防为主,重抓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就推动和帮助用人单位扛起预防责任进行了重点制度设计。

推动中小微企业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目前绝大多数职业病很难治愈,但100%可以预防。“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预防,在于预防主体责任落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介绍,条例从总则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并作了具体细化。比如,用人单位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和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责任,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要组织专门培训,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也应纳入用人单位统一管理等。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这对保障劳动者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健康监护等知情权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职业病发生、发展是个漫长过程,其间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移交保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的相关权益。

客观而言,中小微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困难。我省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超九成,吸纳城镇就业人口超八成,推动他们落实主体责任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堵点。条例因此作了针对性制度安排。

一方面,条例明确劳动者有配合责任。“我们在立法调研时,有企业反映,劳动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劳动者流动性大、不好规范管理。”顾建军说,条例因此既强调劳动者应当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又针对管理难点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国家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还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另一方面,条例列入引导中小微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条款,还鼓励用人单位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减少或者消除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并明确采取相关改造提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政府部门将依法承担更多责任

中小微企业单独扛起主体责任难度很大,政府部门应当肩负起帮扶责任。此前,国家“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提出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我省南京、无锡、苏州等地已开展帮扶模式探索,省卫生健康委去年也组织开展了全省性帮扶工作,这都提供了有益经验。条例由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全面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有关部门除应推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确保其知法懂法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便利。条例进一步要求,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的,卫生健康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压实用人单位防治责任,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履职尽责。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的组织领导责任,防治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与防治密切相关的其他七部门职责。此外,条例还要求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备案、核准、审批权限的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后者还应完善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规范诊治保护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

职业病诊断鉴定是保障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为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对诊治服务进行了着重规范。

此次立法重申劳动者依法要求职业病诊断的权利,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依法提出的诊断要求,且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失去联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公告通知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此次立法也充分保障了劳动者接受职业病诊治的权利。其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又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有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救助、获得相应基本医疗救治的权利。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有异议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机构提出调查申请的权利。“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合理重复诊断问题,规定经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构成职业病,劳动者再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顾建军补充说。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各执一词,导致了现实中不少纠纷发生。就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条例规定,出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有异议、用人单位无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意见3种情况之一,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调查申请。条例也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调查的启动条件、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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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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